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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信托:信托公司迷茫中的一线曙光(2)
2008年3月3日 14点26分   来源:金融时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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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资质应当符合但不限于5项条件:依法设立;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信托型PE的被投资对象并无特别或者是较苛刻的要求。并且因为它对被投资企业要求并不苛刻,因此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信托时,不仅可以考虑投资于成熟企业,还可以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甚至可以作为天使基金投资于种子企业。因此可以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为信托公司未来进军产业基金领域开拓了政策基础。如果相应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私人股权信托应该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中长期领域。

  此外,《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中要求,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7项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也基本上是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能够达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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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海梅)
作者:记者 金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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