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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13)
2007年8月22日 15点53分   来源:信托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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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二)担任或曾任因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被接管、撤销、合并、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能证明自己对此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阻挠、对抗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

  (四)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

  (五)两次以上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八)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或谈话未通过;

  (九)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

  (十)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其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

  (十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三)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及银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十二项不适用于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明确知道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的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

  (四)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已在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担任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

  (四)担任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责任编辑:李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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