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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2)
2007年8月22日 15点53分   来源:信托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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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指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完善的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具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责任编辑:李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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