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1) - 中国金融网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科技 - 银行家 - 博客 - 汽车 - 体育 - 军事 - 娱乐 - 女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金融网 >> 信托 >> 法律法规 >> 正文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1)
2007年8月22日 15点53分   来源:信托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打印字体: 收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金融大典

  2007年第1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开业,应由筹备组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责任编辑:李红叶)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进入论坛进入博客
·敬告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30019号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金融网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金融网评论发表的作品,中国金融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金泉律师 黄启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MailTo:service@zgjrw.com 
 
联系电话: 86-10-68391639
传  真: 86-10-6839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