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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风暴”席卷信托公示破题前夜(3)
2007年11月26日 12点56分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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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杨胜刚则谈到了监管问题的担忧,他说:“关于分业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我认为一旦信托公司涉足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甚至社保资金信托等创新领域,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涉足信托业务,必将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为避免监管的真空和尴尬,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明确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公示的主管部门仍由银监会负责,比较符合现实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可由银监会牵头,成立监管协调小组,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协调。

  中诚信托王忠民:

  关键词是“牌照”和“税收”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提出,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为两项更重要的工作铺平道路,一是信托牌照的统一管理,一是完善信托税收政策。

  他说,对于大家迫切要求的“名分”问题,也就是立法问题,现在并不是急于寻求司法解释的时候,银监会应该先把信托登记制度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步过渡到信托财产公示,后者是需要立法的。但信托登记制度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条例》中都有提到,已经授权给银监会了。

  至于具体实施步骤,王忠民建议:第一步,银监会出台一个信托产品登记制度,推行强制登记。信托公司所有的信托产品都要登记。然后再从信托产品抽出要素来,从产品登记推广到财产登记。需要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可以协调相关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委托登记。非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由银监会建立登记制度即可。

  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前提是加强合格受托人的统一管理。什么是合格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有国务院授权部门颁发的信托业务经营牌照的受托人才是合格的受托人,也才是合法的受托人。银监会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强化信托牌照的作用。这样,其他金融机构要利用信托原理开展信托业务,就必须自己申请信托牌照或聘请信托公司担任合法的受托人。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涉及到税收问题。王忠民认为,解决税收问题,实行合格受托人的统一管理是前提。因为只有对合格受托人实现了统一管理,判断哪些财产是信托财产、哪些财产不是信托财产才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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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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