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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风暴”席卷信托公示破题前夜(2)
2007年11月26日 12点56分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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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山西信托审计法律部经理熊宇翔认为,利用现有的登记部门的权属进行登记公示,是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

  而中外贸信托部门经理朱闵铭说,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先通过行政手段搭建平台,然后逐步推动立法,是现阶段解决信托财产公示登记问题的有效途径。

  新华信托刘登科在简短发言中表示,目前我们能做的,一方面是推动立法,从根本环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目前的改良手段是,部分企业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先行登记,这对企业宣传、客户信誉度等都有积极作用。

  公示制度缺位 不动产信托的瓶颈

  不动产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信托公示制度缺位将极大影响这个市场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一个规范有序的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减少和防范信托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充分发挥信托功能。

  为此,厦门信托研发部经理杨锡佳根据现有不动产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信托公示制度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登记机构。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具备了足够的公信力和广度,统一登记机构可以防止恶意多重登记。通过推动出台信托公示工作指引,可以使得信托登记融入到不动产领域,借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也是推动不动产信托业务发展的一个途径。其次,信托财产的涵盖内容。信托登记应该考虑到信托的灵活特点,不动产信托登记应该包含对不动产所具备的各项权利的登记,如收益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不动产在可能存在形态变化的过程,如转化为其他财产形式时的处理方式等,通过对各个方面的可能性进行完善,有利于发挥信托最大的功效。第三,真正实现信托原理下的信托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信托登记时,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或他项权证。

  信托财产公示过程的征税问题

  在《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中针对税费问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借鉴日本、台湾“信托导管”的基本税收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纳税”,避免重复征税,修订完善中国的信托税收政策,对信托财产公示过程中发生的非交易性过户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

  各信托公司的代表普遍也表示,希望在信托公示登记过程中不要征税或者先征后退。

  林彬说,信托公示环节本身不构成交易,如果信托登记以后,发生受益权转让等可以考虑征税。从技术角度讲,如果在公示环节进行了征税,或先征后返,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信托存续中发生的税费应由信托财产本身承担,考虑到信托财产并非都为资金类型,所以操作有难度。再者,信托作为创新产品,应该给与政策倾斜,如基金、股票的获利都免税,信托也不应征税。

  山西信托熊宇翔则直接提出,最好采取免税的政策,由最终信托受益人缴纳即可。另外,退税政策的过程和周期很长,信托实务操作困难很大。

  厦门信托杨锡佳针对不动产信托的特例表示,从实践中看,过户登记退税观点更符合操作的可行性。受托人办理过户登记时,可按照现行的税费征收制度,受托人相当于买受人应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但应配套相关的法律制度或业务指引,受托人有退税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过户给受益人,则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而受托人则可以依据过户登记凭证获得退税。这样的设计比较信托登记免税而言,有效地避免了交易双方利用信托免税达到财产转让时逃避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解决登记问题 惠及大金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安民,以会议唯一一位有信托公司从业经验,但代表保险公司发言的代表身份表示,信托财产公示不仅是信托公司的事情,对基金、保险都有助益。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把保险公司作为很重要的客户,但保险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一直得不到允许,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财产登记不完善。如果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得到很好保障,才能为保险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提供可能。

  目前保险资产基本沿用信托方式管理,如果信托公司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将大有启发。同时,信托、基金、保险、证券公司都有各自的登记方法,如果能够得到统一,将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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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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