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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
2007年10月16日 14点29分   来源:兴泰信托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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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公司债券上市期间,评级机构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评级报告失效前,发行人应当聘请评级机构出具新的评级报告并公告。

  发行人发生需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可自行或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告。

  3.31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3.32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4.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定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债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会议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2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如在非交易日召开会议的,则提交公告时间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会议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会议召集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4.3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4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十个交易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4.5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书面通知发行人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其持有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债券。

  4.6 债券持有人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4.7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债券数额及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债券持有人会议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4.8 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向债券持有人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规定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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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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