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大典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负债情况、资信变化和债券本息安全等情况的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2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23 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24 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相关备查文件的披露要求编制公司债券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上述披露要求中明显不适用公司债券的,可不予参照。 第三节 临时报告和其他公告 3.25 临时报告是指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和付息、兑付公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其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有关报告,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作出发行新债券的决定; (二)未能或预计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兑付本息的; (三)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作出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五)已发生和可能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涉及担保人(如有)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 (七)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涉及担保人(如有)的重大诉讼; (八)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九)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十)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异常的,发行人应公告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债券价格异动的应公告而未公告事项; (十一)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本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3.26 发生以下事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债券本息安全发表意见,如有影响的,应提出应对措施: (一)发行人就前条第(一)、(二)、(三)、(四)、(八)款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的; (二)发生前条第(五)、(七)、(十一)款事项,且有可能对公司债券安全产生影响的; (三)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在本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发行人在按相关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事件进行说明的;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就发行人临时公告发表意见的,该意见应与发行人临时公告同时公布。 3.27 公司债券派息前1-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发布派息公告并在至少一种制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派息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债券概况:债券名称、债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人、发行总额、债券发行批准文号、债券期限、债券种类、利率情况、担保情况(如有)、信用级别、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利息支付期限、到期兑付首日及期限、上市时间和地点等; (二)本期付息情况:本期利息记息期限、利率、债权登记日、除息交易日、付息时间、付息方式等; (三)缴纳所得税的说明(如有);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8 公司债券到期7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兑付公告内容参见前条。 3.29 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或本金的,应当于派息日前按3.25条的规定发布临时公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支付时间;发行人应当在向指定登记结算解构划款之日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对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3.30 为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并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具评级报告。 |